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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出臺之前,學理上對于應收賬款是否能作為一種質押標的存在不同意見。不可否認,由于應收賬款在性質上屬于一般債權,具有相對性,實踐中大部分債權人對于應收賬款是否真實存在、有無瑕疵等不具有實質審查能力,這使得多數債權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并未將應收賬款質押作為主要的債權擔保措施,而是更傾向于以不動產作為擔保債權的主要方式。
但由于非房地產企業并不具有以大規模的不動產獲得融資的條件,因此,以應收賬款進行質押融資很可能成為其獲得融資的主要渠道。那么對于為非房地產企業提供融資的債權人而言,面對應收賬款質押存在的固有問題,需要采取哪些控制措施才能防范應收賬款質押擔保存在的法律風險?對于已經發生風險的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又可以采取何種措施以盡可能的保障債權安全?
一、應收賬款的特點及應收賬款質押的設立
我國法律體系對于應收賬款質押的規定較為粗略,目前僅有《物權法》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應收賬款質押進行了規制?!掇k法》第4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
1、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
2、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
3、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
4、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
5、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
01、應收賬款的特點
總結《辦法》對應收賬款的定義,作為質押標的的應收賬款具備以下特點:
1、應收賬款為金錢債權。《辦法》首先概括地將應收賬款定義為付款請求權,繼而又以列舉的方式將實踐中主要存在的幾種金錢債權納入應收賬款的范疇,因此,可以判定應收賬款主要表現為以金錢債權為內容的付款請求權。
2、應收賬款為合同債權。《辦法》明確了應收賬款為“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因此,應收賬款應為以基礎交易合同為載體,基于財產權利所產生的付款請求權,排除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責任等法定之債產生的金錢債權。
3、應收賬款可以是既存債權也可以是未來債權。所謂未來債權,是指設立質權時尚未存在,但在將來有可能發生的債權。由于未來債權具有一定的讓渡和交換價值,可以轉讓,并且在國際上已得到大多數國家的認可,因此,《辦法》確認其可以作為質押標的。但需要強調的是可以出質的未來應收賬款應是已被基礎合同確定下來的債權,如基礎合同已經生效,而非無任何載體“憑空制造”出的未來債權。
4、應收賬款為非證券化的一般債權。所謂“證券化”的債權,一般是指以證券化形式為表征,具有固定格式的權利憑證,如債券、存單、支票等,《物權法》第223條已將該類“證券化”債權與應收賬款分列以分別規制。因此,應收賬款為非證券化的一般債權。金融圈的干貨文章、模塊知識、實務課程助您成為金融界的實力派!歡迎關注金融干貨!
02、應收賬款質押的設立
根據《物權法》第228條,“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目前,我國負責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信貸征信機構為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為了落實《物權法》關于應收賬款質權登記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建立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質權人只要通過互聯網注冊為登記系統的用戶,登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就可以在線完成登記,征信中心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質權人和出質人的基本信息、應收賬款的信息、登記期限等。登記完成后,質權人獲得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初始登記證明和修改碼,質權人可以憑修改碼辦理展期、變更登記、注銷登記。若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登記內容錯誤,可以辦理異議登記。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辦法》第12條明確“質權人自行確定登記期限,登記期限以年計算,最長不得超過5年。登記期限屆滿,質押登記失效”,該規定明顯違反了我國《物權法》確立的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擔保物權均可行使的規定,《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也對此問題進行了修改,但為避免爭議,在《辦法》修訂前,建議盡量約定較長的登記期限并及時辦理展期手續。
二、應收賬款質押擔保的法律風險
01、應收賬款不真實、不合法導致應收賬款質押無效
真實合法的應收賬款是應收賬款質押有效最根本的前提條件。所謂合法性,顧名思義即指產生應收賬款的基礎合同應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被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禁止的交易所產生的應收賬款應為無效,相應的以該應收賬款設立的質押當然無效。實踐中,對應收賬款合法性的判斷較為容易,但對應收賬款真實性的判斷比較困難。正如引言中所述,由于應收賬款實質上為一般債權,具有相對性,因此,出質人與次債務人之間是否真的存在應收賬款,應收賬款的金額等信息,需要質權人進行細致的盡職調查來確定,一旦質押的應收賬款被證實為不真實,則相當于質押標的不存在,質押自始無效。
02、次債務人清償應收賬款導致應收賬款質權滅失
應收賬款質押屬于權利質押的一種,適用《物權法》對于擔保物權的相關規定,因此,與銀行保理業務不同,出質人質押應收賬款的行為并不引起應收賬款權屬的轉移,次債務人仍可以向出質人清償應收賬款,而次債務人一旦履行付款義務,作為質押物的應收賬款獲得清償的部分則相應滅失,質物的滅失將導致質權人對該滅失部分的質物喪失質權。實踐中,由于應收賬款出質后,權利人仍為出質人,除非次債務人同意,質權人無法強制要求次債務人不得向出質人清償,也較難避免次債務人與出質人惡意串通,提前清償應收賬款導致質權滅失的情況發生,因此,如何鎖定次債務人的付款義務,防止應收賬款滅失可以說是應收賬款質權得以實現的關鍵。
03、次債務人行使抗辯權影響應收賬款順利實現
應收賬款質押法律關系約束的是質權人與出質人,若質權人與次債務人對于應收賬款的清償無其他約定,則應收賬款質押對次債務人按照基礎合同清償應收賬款并不會產生影響,相應的,次債務人可以對出質人行使的各種抗辯權,如抵銷權、撤銷權、解除權、時效抗辯權等等也均不受應收賬款出質的影響。因此,實踐中,除應重點核查應收賬款的真實合法性外,還應對次債務人是否享有抗辯權進行核查,以避免次債務人屆時行使抗辯權影響應收賬款的順利實現,從而影響質物價值。
04、質權人對應收賬款回款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實踐中,應收賬款的清償期往往與以該應收賬款質押所擔保的債權(以下簡稱主債權)的清償期不一致,在主債權到期,借款人未償還債務的情形下,對于質權人是否能夠對次債務人清償應收賬款的款項主張優先受償,理論界存在爭論,實務界對此問題也尚無明確觀點。
結合應收賬款質押的本質特征,筆者認為,應收賬款質押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應具有擔保物權的特性,即質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而應收賬款質押擔保中的擔保財產為應收賬款債權,是一種權利,質權人可以對處分該權利獲得的款項主張優先受償,這也符合擔保物權的特征,而次債務人清償應收賬款的款項并非應收賬款質押的質物,并且一旦次債務人清償了應收賬款,清償部分的應收賬款債權即告消滅,相應清償部分的質權也隨之滅失,優先受償的基礎也就消失了,因此,筆者認為,質權人并無法律依據對次債務人清償應收賬款的款項主張優先受償,但可以通過路徑設計將次債務人清償的款項納入優先受償范圍,對此筆者將在后文予以詳細論述。
三、應收賬款質押擔保的法律風險控制措施
應收賬款質押本身存在的固有法律風險對質權人順利實現質權影響較大,因此,實踐中多數債權人并未將應收賬款質押擔保作為主要的債權擔保措施,而是更傾向于以不動產作為擔保債權的主要方式,但對于從事建筑工程等持有的主要資產為應收賬款的企業來說,其也只能選擇以應收賬款提供質押擔保以獲得融資,下面筆者將結合法律規定與實踐操作簡要介紹應收賬款質押擔保的法律風險控制措施,以供參考。
01、核實應收賬款的真實合法有效性
如前文所述,應收賬款是否真實合法有效存在是應收賬款質押擔保有效設立的前提條件,實務中發生的應收賬款質押糾紛中的次債務人也多以應收賬款不真實為由,主張應收賬款質押無效。因此,設立應收賬款質押擔保前,應仔細查證擬質押的應收賬款是否真實合法有效。首先,應要求出質人提供與應收賬款相關的基礎合同及相應權利憑證?;A合同項下約定的權利義務應具體明確,而非對雙方權利義務的框架性約定,應具體核查該基礎合同確定的交易是否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基礎合同中是否存在禁止轉讓應收賬款的約定、應收賬款的清償期、應收賬款的時效性、次債務人是否享有抗辯權等;其次,應對出質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應收賬款余額進行專項審計,并要求次債務人出具書面文件,確認截至某時點應收賬款的具體金額以及該應收賬款真實合法有效;最后,應核查該應收賬款是否存在已被轉讓、被質押、被采取強制措施等影響質押效力的其他因素。
02、告知次債務人應收賬款質押擔保的情況
雖然應收賬款質押擔保的設立并不以告知次債務人為生效要件,但為保障債權人對應收賬款的有效控制,擔保設立時,應向次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應收賬款已被質押的情況,盡可能要求次債務人共同簽署質押協議。協議中,應要求次債務人進一步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合法有效性,并承諾按約清償應收賬款,放棄抵銷權等其他一切抗辯權。實踐操作中,若次債務人無法簽署質押協議,也應盡可能取得其對上述事項進行確認及承諾的書面文件。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為防止次債務人對截至某時點的應收賬款進行確認后,再行向出質人清償導致應收賬款金額再次發生變化,應同時要求出質人及次債務人同意,出具相關確認文件后至專用監管賬戶設立完成前,次債務人應停止向出質人清償擬質押的應收賬款。
03、要求次債務人向監管專用賬戶清償債務
雖然質權人對應收賬款的清償款項未必能夠主張優先受償,但為監管應收賬款的清償情況,防止次債務人惡意清償以在質權人實現質權時提出無效抗辯,質權人應對應收賬款清償款項進行全面監管。若次債務人能夠簽署質押協議,則應在協議中明確應收賬款回籠的監管專用賬戶信息,要求次債務人承諾將清償的應收賬款全部支付至該監管賬戶,支付至其他賬戶的回款不視為對應收賬款的清償;若次債務人無法簽署質押協議,則應向次債務人發送應收賬款回款付款通知書明確監管專用賬戶信息等事項,并取得次債務人同意將清償的應收賬款全部支付至監管賬戶且支付至其他賬戶的回款不視為清償的書面確認文件。若出質人擬使用應收賬款回款,應事先取得質權人的書面同意,質權人可根據應收賬款的清償情況,酌情考慮是否要求債務人提供其他擔保措施。
04、將應收賬款回款轉化為金錢質押擔保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據此,將應收賬款回款轉化為金錢質押繼續為債權人提供擔保,可以解決債權人無法就應收賬款回款優先受償的問題。對于金錢質押而言,質物移交債權人占有為質押有效的重要前提。由于應收賬款回款監管專用賬戶一般以出質人名義開立,因此,如何實現債權人占有該回款以有效設立金錢質押值得研究。通常理解,占有,即為實際控制。實踐操作中,首先應將應收賬款回款監管賬戶開立為專用賬戶,以起到向第三人公示專用賬戶中的資金可能存在優先受償權的目的;其次,應在質押協議中明確,出質人同意監管賬戶中的款項作為保證金,繼續為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提供質押擔保,質權人有權單方扣劃該監管賬戶中的款項用于清償債務;最后,債權人應在該專用賬戶中預留印鑒以實現對應收賬款回款的實際管控。
應收賬款質押作為法定擔保方式之一,實踐中多被非房地產企業運用以獲得融資?;趹召~款的特點,實踐中大部分債權人對于應收賬款是否真實存在、有無瑕疵等不具有實質審查能力,導致應收賬款質權的實現受到較大阻礙。因此,若決定采用應收賬款質押擔保方式,則應將核查重點放在應收賬款的真實合法有效性上,并采取通知次債務人、設立應收賬款回款監管專用賬戶以及結合運用保證金質押等方式固化債權人對應收賬款回款的優先受償權,若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發生逾期,應盡快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并結合采取代位權訴訟等訴訟策略,以提升應收賬款質押的擔保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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