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張麗
整理人 | 風間
來源 | 財視中國
開曼群島有多火?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已有超過11000只受監管的開放式基金是在開曼群島注冊和設立的,總資產規模超2萬億美元。
為什么這么多的投資者青睞在開曼群島設立離岸基金呢?
首先,開曼群島有稅收中立性。稅收中立性,并不意味著整個交易架構設在開曼就不會產生任何稅收。而是指開曼不會對這個企業或者基金征收25%左右的企業所得稅。但當基金運行了一段時間后,例如向中國投資者進行分紅時,中國稅務局還是會對這筆投資征收一定的稅收。
第二,開曼群島有適用于成熟投資者的監管機制。開曼位于加勒比海地區,隸屬于英國,因此基本的法律理念、法律原則遵循的是英美法體系。此外,開曼有將近100年的悠久歷史,它的司法先例和判例是非常豐富的。 第三,建立迅速。對于基金的管理人而言,把握投資的時機是非常重要的。在開曼,只需要5—7周的時間就可以完成從公司的設立到基金的登記完成。 此外,開曼群島還有許多吸引投資者的地方。 開曼群島無政治及主權顧慮。開曼群島隸屬于英國,歷史悠久,不存在政治風險或政權更迭的顧慮,能夠保障投資者的資金安全。 無外匯管制限制。與國內非常緊的外匯管制不同,開曼是沒有任何外匯限制的,各種貨幣,美元、英鎊、人民幣、日元都可以在開曼自由的兌換和進行交易,沒有限制。 符合國際標準??傮w而言,開曼群島是一個認可度非常高的區域。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CIMA)的相關規定適用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巴塞爾公約(Basle)、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各項原則等。 在稅務方面,開曼和包括美國、英國、中國、日本在內的33個國家都有簽訂稅收情報的交換協定。關于最近比較熱的CRS信息交換問題,開曼群島2017年已經加入CRS,預計近幾年會逐漸落地并推廣一些實施細則。
制度創新、靈活。開曼當地金融監管局設計了諸如豁免有限公司、豁免有限合伙企業或信托等多種類型制度,以滿足不同投資者的需求。
靈活方面體現在企業對沖基金可以實行兩類股份。一類有投票權的管理股份,一類無投票權的參與股份。此外,針對美國信息公開要求,投資者結構中如果有美國投資者,可以使用基金聯結結構來避免重要信息公開。開曼靈活性的制度更好地滿足了基金公司的各種需求。
創新方面,近年來,不少投資者選擇采用SPC(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ies)架構,全稱獨立投資組合。SPC的概念是開曼金融監管局根據近幾年來實際商業需求而創新出來的工具,供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選擇。所謂的SPC,只需要在開曼設立一個法律實體,注冊一個最普通的豁免有限公司。設立完成后,如果把這個豁免有限公司在開曼金融監管局注冊登記成為SPC,這個SPC下面可以分別再設立不超過25個的投資組合。 SPC的優勢主要有兩點,第一點是SPC下創設的投資組合之間的資產和負債是完全隔離的。若SPC中某個投資組合運行狀況不好,第三方的債權人無權追溯SPC中的其他投資組合。這個架構對于投資者是非常有利的。第二點,從經濟成本的角度來考慮,如果投資者需要設立多個基金做不同的投資方向,設立了一個SPC后,就不需要再去單獨設立基金公司,相對節省成本。 再來看在開曼常用的一些基金結構,主要分為兩種: 第一種,公司形式。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實體,股東所承擔的責任僅限于對這個基金、公司所認繳的份額。 第二種,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形式更多適用于在開曼投資PE、私募基金等。也有部分基金公司,當中有美國投資者時,他們更傾向于選擇有限合伙形式。由于不是獨立法人,在美國能夠取得一些稅收上的優勢。 開曼的開放式基金也就是對沖基金,通常會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這些基金公司通常會選擇豁免公司的形式,這意味著稅收豁免。如果公司申請,開曼金融監管局是可以賦予公司一個證書,根據不同的公司形式作出承諾,承諾在接下來20年到50年不等,即使開曼的法律發生了變化,開曼也不會對這家公司征收任何稅。 開曼群島相關的法律體系給予基金管理者非常大的發揮空間。 在開曼設立的基金是適用于開曼的共同基金法規。但有幾個特例不適用于此法規。第一,封閉式基金。投資者無回購,贖回權利。第二,單一投資者資金,無資金池。第三,單一投資或特殊購買的收購工具——無投資風險分散。第四,發行債券而非權益的基金。此外,不超過15個投資者,經多數同意可任免經營者的豁免基金也不適用該條例。 共同基金法在投資目的、杠桿使用比例以及利用衍生工具、賣空或是整個基金具體的商業事務上,在法律上都沒有任何限制。所以基金管理者可以最大程度的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和能力,去實現這個基金的商業目的以及商業策略。 本文來自于由財視中國主辦的“2018另類投資中國峰會”上的嘉賓發 如需轉載請注明轉載自財視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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